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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人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与某集团公司发生纠纷,并申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调查查明:1999年4月1日某集团筹划组建股份制企业娱乐中心(以下称娱乐中心),在娱乐中心营业执照未审批下来的情况下,娱乐中心一直以某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1999年5月,刘某等人被招用到娱乐中心工作,通过某集团公司办理了相关录用手续,未订立劳动合同。申诉人刘某等人1999年9月后的工资被停发。另外,自1999年9月起,公司为刘某等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已缴至2000年7月。申诉人刘某等人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无法解决,遂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某集团公司支付上述被停发的工资,并赔偿相关损失。集团公司答辩称,集团公司不是直接的用人单位,没有与刘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申诉对象错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申诉人变更被申诉人。问题:(1)某集团公司应否成为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否承担娱乐中心在筹建期间欠发刘某等人工资的责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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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原告

C.申诉人

D.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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