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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甲(男)与中国人乙(女)于1980年结婚。1985年,甲、乙先后赴德国留学,后双方分居。1994年甲在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德国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A:德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B:承认德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C: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D: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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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籍男性公民李刚和女性公民王萍于1988年在上海结婚,1990年生下一子。1991年,李刚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到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李刚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刚在离婚起诉中隐瞒了他与王萍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起诉书由李刚的律师邮寄送达王萍后,王萍非常气愤,遂向上海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上海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李刚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王萍与李刚离婚,李刚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李刚提起的离婚诉讼,王萍未到庭,法院判决李刚与王萍离婚。试问:(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和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dafa院作出判决?为什么?

中国公民甲与德国公民乙于1988年结婚,2004年乙向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诉讼。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该起诉应()

  • A受理此案

  • B与德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 C以“一事不两讼”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 D告知甲在德国法院应诉

下列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正面理由的是()

A.年龄问题

B.生活习惯不同

C.经济条件不好

D.生活作风不好

关于中国人的糖尿病特点不正确的是()

A.中国人空腹血糖高的比例较高

B.中国人饮食以碳水化合物为主

C.中国人肥胖患者较西方发达国家少

D.中国人胰岛素抵抗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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