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而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有:()
A.张某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姨夫
B.正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张某的大学好友刘某
C.张某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哥哥
D.张某的工友介绍的某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美国人汤姆
答案如下:
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四类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故A、D错误,C正确。
甲公司与甲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资金短缺,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要改变土地用途,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需征得甲公司的同意
B.应征得甲县人民政府的同意
C.应取得相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D.必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答案如下:
A,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变更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甲公司的同意,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变更土地用途的,不是一定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以D选项表述不正确,当选。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如下:
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在满14周岁后,对于之前安放定时炸弹所造成的危险有消除的义务,能够履行不予履行的,可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乙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抢劫行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丙在精神正常时实施下毒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D错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共用题干
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如下:
B,C,D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
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
《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
李某,男,21岁,富家子弟,整日喜欢泡吧飙车。某13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周某(20岁)和唐某(19岁)将酒吧女王某领到宾馆玩耍,四人趁着酒吧女王某不胜酒力昏醉之际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
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
C.李某构成强奸罪
D.沈某不构成强奸罪
答案如下:
B,C,D解析:本题考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对哪些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还考查强奸罪加重结果犯的具体运用。沈某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李某与沈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沈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
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作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就本案有以下四种说法,正确的有:
A:公安机关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正确的
B: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作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C:江某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
D:江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
答案如下:
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可知A、C项正确,因为江某之弟没有固定的住处而不能作为保证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江某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患有严重疾病不应逮捕,但必须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法律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据此,关于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是法律职业本行业在职业活动中的内部行为规范,不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B.通过长期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认识、信念、意志和习惯,促进道德内化
C.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赋予法律职业道德以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并加强道德监督,形成他律机制
D.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通过惩处教育本人及其他人员
答案如下:
B,C,D解析:法律职业道德也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故A项错误。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2012年)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9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答案如下:
C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
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
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
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误。
下列哪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A: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
B: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的
C: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死,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查清刘某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将其释放
D: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成重伤,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刘某释放,刘某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如下:
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A、D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院,B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一审法院,C项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机关。故C为正确答案。
某公司依法取得印制发票许可,税务机关无须办理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是( )
A.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回
B.该公司印制发票许可被依法撤销
C.该公司登记事项依法变更
D.该公司发票准印证被依法吊销
答案如下:
C解析:知识点: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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