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B、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C、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向人法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D、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A、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C、须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D、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以下各项哪一项的内容全部是法定的隐私()。
A.银行存款、个人日记、疾病、人工流产、宗教信仰;
B.个人日记、疾病、宗教信仰、离婚诉讼、收养情况;
C.个人嗜好(如洁癖)、性倾向、收养情况、离婚诉讼、人工流产;
D.银行存款、疾病、人工流产、离婚诉讼、收养情况。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1995年11月,中国公民王某和李某在国内结婚。1996年1月,王某前往加拿大留学,毕业后留在加拿大某公司工作。而李某则一直生活在北京。1998年5月,王某在加拿大某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加拿大某法院受理了王某的离婚诉讼。李某得知后,非常气愤,遂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请问:(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为什么?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什么?
吴某在甲国工作期间,以该国允许的宗教仪式与当地一女子结婚。回国后,吴某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但因其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未予批准。不久因婚后感情不和,吴某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则法院对于吴某的婚姻效力以及该离婚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
A、依中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B、依甲国法律认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并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C、依甲国法律认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并适用甲国法律审理离婚诉讼
D、不予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如何管辖?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吴某到美留学。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A、对
B、错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叶某和高某为美籍华侨,叶某户籍所在地是上海,高某户籍所在地是南京,二人1993年在北京相识并结婚。1995年叶某单身去深圳发展,叶某走后,高某回到上海生活。1997年叶某和高某相继办好手续,移居美国生活。2000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在美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叶某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列地区有管辖权的是?()
A、上海
B、南京
C、深圳
D、北京
关于判决离婚的理由表述正确的是()
A.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可判决离婚
B.分居不到两年的不准离婚
C.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D.调解无效的不准离婚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的法院管辖。
A、一方原住所地
B、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
C、原告住所地
D、被告住所地
A.离婚纠纷可在诉讼前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B.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C.经调解达不成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D.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不必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在王华石赴美学习的6年多时间里,付春花既要工作,又要抚养孩子,伺候老人。付春花还考虑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丈夫买些衣物寄去。没想到,王华石学有所成,就一脚蹬了她们母子俩。付春花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甲与德国公民乙于1988年结婚,2004年乙向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诉讼。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该起诉应()
A受理此案
B与德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C以“一事不两讼”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D告知甲在德国法院应诉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10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子女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现象。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问: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此程序是否正当?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内,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什么?4.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内,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为什么?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这件事情,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于是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的3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了,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
A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
B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D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