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题集 > “旅店业”专题
赵某诉称:2003年9月该市统计局公布信息说,近五年该市旅游业连续增长,该市各项旅游设施供给严重不足,尤其是旅店业,在旅游旺季,可供客房只占旅客人数的40%。该市将大力鼓励投资旅店业,凡投资旅店业的投资者可获得其投资总额50%的低息优惠贷款。消息公布当年,就有十多家公司投资旅店业。赵某作为个人投资者也申请开办旅店业并获得批准,当年即投资1OO万。2004年10月赵某资金不足申请低息优惠贷款,遭到银行的拒绝。但银行按照普通贷款利息贷给赵某60万元。2005年6月赵某投资旅店终于开业。同年7月该市旅游局会同环保局发出通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关闭了数十个景点。赵某的旅店正好位于其中两个景点之间,赵某的旅店本来生意就不好,此后生意更为惨淡,在银行贷款的60万元始终无力偿还。赵某几次找到市统计局,要求市统计局与银行出面交涉,将该笔普通贷款改为优惠贷款,以减轻负担。但均遭到市统计局的拒绝。赵某以市统计局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原告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其不属可诉性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某市统计局公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P204)(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P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