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题集 > “培训中心”专题

2006年3月,某企业培训中心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并对利息、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培训中心将自己的一栋培训楼和一栋办公楼作抵押。按照抵押合同,如果培训中心不能按期清偿债务,则该办公楼及培训楼将由某支行变卖,以清偿贷款。随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到2007年4月1日,该培训中心只归还了500万元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欠1500万余元。某支行对该培训中心催要后,该中心仍然不能清偿。2007年7月,某支行与该培训中心协商行使抵押权,拟将培训中心的培训楼、办公楼变卖给甲公司,用所得款项清偿所欠银行的全部债务后,剩余归该培训中心。为此,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甲公司购买该培训楼及办公楼后,计划拆除并进行重新开发,但由于甲公司资金不足,故打算与乙公司进行合作,由甲公司提供土地,乙公司提供资金并负责项目管理,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期办好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影响了房产项目的开发,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查明,该培训中心隶属于某国有大型企业,后来随着国家推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该培训中心被剥离出来,成为一独立经济实体,该培训中心使用的土地最初依划拨方式而获得。问题:(1)培训中心以自己的培训楼进行抵押是否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为什么?(2)如果培训中心还有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那么,除该培训中心的贷款本金之外,对于2007年4月到2007年7月的贷款利息,以及培训中心未能按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工行某支行能否对变卖培训楼及办公楼的款项优先受偿?为什么?(3)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是否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什么?

1999年11月8日,甲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李某驾驶风度轿车行驶至一加油站东侧掉头时,与张某驾驶某培训中心的奔驰(乙保险公司承保)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11月9日奔驰轿车经甲保险公司估损,损失为3万元。培训中心将奔驰车送到奔驰特约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花了9万元。2000年3月,培训中心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同年4月,乙保险公司将9万元赔付给培训中心。在乙保险公司向李某行使追偿权时,李某认为培训中心的奔驰车已经我方甲承保公司估损,培训中心应按甲保险公司估损单的规定范围内修车或由甲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故对超出估损单规定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因此,乙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当地的某区法院于2002年8月判决:由李某赔偿乙保险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李某不服判决,以乙保险公司接受追偿权违反保险规程、修车费超出估损标准为由,上诉到中级法院,只同意按照甲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在法院二审中,上诉人李某认为培训中心及其乙保险公司作为事故非责任方,无权履行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给培训中心,事故发生后培训中心既未向责任方索赔,也未向法院起诉,而乙保险公司却向培训中心先行赔付,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作为被上诉方,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同意培训中心自行修理受损车辆没有事实依据,而修车花费已客观存在,理应按修车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二审法院最后判决:上诉方以被上诉人不应先行赔付给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未按估损单修车扩大了赔偿范围,只同意按估损单赔偿的理由不足,且未提供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乙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对于本案,您认为主要问题在哪?保险公司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如何处理才能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1999年11月8日,甲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李某驾驶风度轿车行驶至一加油站东侧掉头时,与张某驾驶某培训中心的奔驰(乙保险公司承保)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11月9日奔驰轿车经甲保险公司估损,损失为3万元。培训中心将奔驰车送到奔驰特约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花了9万元。2000年3月,培训中心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同年4月,乙保险公司将9万元赔付给培训中心。2、在乙保险公司向李某行使追偿权时,李某认为培训中心的奔驰车已经我方甲承保公司估损,培训中心应按甲保险公司估损单的规定范围内修车或由甲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故对超出估损单规定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因此,乙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3、当地的某区法院于2002年8月判决:由李某赔偿乙保险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4、李某不服判决,以乙保险公司接受追偿权违反保险规程、修车费超出估损标准为由,上诉到中级法院,只同意按照甲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在法院二审中,上诉人李某认为培训中心及其乙保险公司作为事故非责任方,无权履行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给培训中心,事故发生后培训中心既未向责任方索赔,也未向法院起诉,而乙保险公司却向培训中心先行赔付,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5、作为被上诉方,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同意培训中心自行修理受损车辆没有事实依据,而修车花费已客观存在,理应按修车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6、二审法院最后判决:上诉方以被上诉人不应先行赔付给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未按估损单修车扩大了赔偿范围,只同意按估损单赔偿的理由不足,且未提供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乙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对于本案,您认为主要问题在哪?(4分)保险公司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如何处理才能保护保险人的利益?(2分)